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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且平等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保管辦法、收支運用、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保管辦法、收支運用、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強化我國癌症病友權益保障力度,實際支持國家對於癌症病友使用新藥治療及增進藥物可近性,減輕癌症家庭沉重的經濟負擔。
二、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規範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保管辦法、收支運用、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規範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保管辦法、收支運用、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