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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促進青年參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權利,提供青年於教育、就業、職業訓練及公共參與之機會,確立青年發展政策基本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權利與保障。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權利與保障。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二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並將青年政策、計畫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二年應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並於網際網路公告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確保青年政策公開透明,並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青年參與之機會。
立法說明
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並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青年參與之機會。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偏遠地區及身心障礙之青年。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青年。
第七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提供青年參與、實習機會,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第八條
政府應優化青年之教育環境,協助其多元學習,以提升青年競爭力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保障人民受教育權,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享有良好的教育學習環境,提升青年的競爭力。
第九條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輔導,強化專業培訓,提升就業技能,避免職場霸凌與剝削,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第十條
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協助青年成家入住社會住宅之機會,減輕青年租屋、購屋之負擔,建構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減輕租、購屋之負擔。
第十一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訂定維持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協助青年改善經濟,提供青年維持生活之福利政策。
第十二條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
立法說明
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促進青年身心健康。
第十三條
為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結合學校與民間資源,獎勵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提升與國際接軌之能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
第十四條
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以利跨部會整合協調。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業務。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基金,辦理青年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提供青年各項支持與服務。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關心社會之非營利組織,促進青年交流合作,辦理各項活動,服務更多青年。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訂定、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政策,應由行政院長召集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資源,建立管考機制,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