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偉翔等17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工研院統計,全台灣逾四成冷氣、冰箱使用超過十年。復依經濟部統計顯示前十年以上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餘萬臺,占全台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顯見我國國民生活中使用之非節能電器用品情況,仍有精進之空間。

二、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符合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之推行,故將購買第一、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者減免貨物稅每新臺幣二千元之規定,自原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延長四年,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