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昱晴等16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一百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非醫療行為之人工流產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立法說明
為配合修訂刑法之墮胎除罪化提案,並維護法律用語統一性,爰修訂本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另,《優生保健法》已將「墮胎」正名為「人工流產」,本章用詞亦應與《優生保健法》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