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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
保險法
提案人:
郭昱晴
連署人:
王美惠
林月琴
賴惠員
蔡易餘
陳秀寳
陳冠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沛憶
張雅琳
鍾佳濱
林宜瑾
沈發惠
陳素月
林淑芬
林俊憲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婦女自主決定終止妊娠為其基本權利,另《優生保健法》已將「墮胎」正名為「人工流產」,為更加完善規範及加強法律一致性,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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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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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昱晴等16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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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非醫療行為之人工流產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立法說明
為配合修訂刑法之墮胎除罪化提案,並維護法律用語統一性,爰修訂本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另,《優生保健法》已將「墮胎」正名為「人工流產」,本章用詞亦應與《優生保健法》同步。
設定比較對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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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昱晴等16人|114/03/21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