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必要附隨之工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必要附隨之工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我國醫療暴力事件頻傳,故分別於104及106年分別增列相關醫療暴力對應法律。
二、查醫療暴力之型態,理論上雖可以使用刑法強制罪、傷害罪處理,惟醫療暴力型態多樣化,且發生在較柔性、公開、具有緩衝之場合,若以刑法之構成該當要件處理之,許多醫療暴力行為皆難以涵攝,是故以醫療法保護相關醫事行為人,有其必要性。
三、承上,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即構成犯罪,相比刑法強制罪「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要件,在法律實務上認定較具體、簡易些,亦符合醫療現場之情況與需求。
四、惟本法保護對象僅納入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其他醫療場域必要之工作人員為本法所漏未規定,爰提案修法臻全本法所欲保障之醫療場域及從業人員權益。
二、查醫療暴力之型態,理論上雖可以使用刑法強制罪、傷害罪處理,惟醫療暴力型態多樣化,且發生在較柔性、公開、具有緩衝之場合,若以刑法之構成該當要件處理之,許多醫療暴力行為皆難以涵攝,是故以醫療法保護相關醫事行為人,有其必要性。
三、承上,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即構成犯罪,相比刑法強制罪「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要件,在法律實務上認定較具體、簡易些,亦符合醫療現場之情況與需求。
四、惟本法保護對象僅納入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其他醫療場域必要之工作人員為本法所漏未規定,爰提案修法臻全本法所欲保障之醫療場域及從業人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