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彥秀等16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訂定,依本條例規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攸關國家紀念日、民俗節日及節日之制定、名稱及放假之細節,應由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十、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四、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五、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行憲紀念日。

其他紀念日之紀念活動與方式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明定。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放假方式及紀念規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另有規定外,其餘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除夕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三日,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農民節:立春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警察節及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四、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明定節日之紀念慶祝及放假方式。
第七條
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上班日補假;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於次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放假日、春節逢例假日時補假之規定。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其後一日為放假日;上班日為星期五,其前一日為放假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方式。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外,其他具有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除本條例所規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外,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其他具有特殊意義之日。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