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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新住民、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確將「新住民」列入《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對象,使符合條件者得依特定方式進入大學就讀。透過此修正,可讓新住民獲得更多進修機會,進而提升其專業能力與社會競爭力。此外,此修法亦符合我國長期教育發展政策,確保不同背景之國民均能享有平等的高等教育機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二、提供新住民更多進入大學深造的管道,縮小教育資源分配落差,保障教育公平性。
三、新住民多具語言與跨文化能力,透過大學教育的培養,可成為台灣對外發展的重要橋樑,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透過高等教育的支持,培養新住民具備專業能力,使其成為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
二、提供新住民更多進入大學深造的管道,縮小教育資源分配落差,保障教育公平性。
三、新住民多具語言與跨文化能力,透過大學教育的培養,可成為台灣對外發展的重要橋樑,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透過高等教育的支持,培養新住民具備專業能力,使其成為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