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紀念國家發展歷史、傳承中華傳統民俗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八、金門八二三炮戰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九、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二、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三、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五、國家棒球日:十一月二十四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八、金門八二三炮戰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九、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二、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三、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五、國家棒球日:十一月二十四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全國客家日、國家防災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全國客家日、國家防災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規定,其紀念活動為有關單位、機關、團體及學校定之。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慶祝及放假方式。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機制方式。
第九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