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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110年展延實施二年,112年再次展延二年至114年6月14日止,以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落實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
二、據經濟部表示112至113年辦理家電汰舊補助,累計促成322.8萬台冷氣、冰箱汰舊換新,年節電量約19.3億度,實施成果良好;推估國內住宅老舊家電還有408萬台。故為加速舊機汰換升級,落實深度節能目標,達成政府2030年、2032年、2035年三個國家減碳新目標,將減徵貨物稅之期間延長四年至118年6月14日止,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據經濟部表示112至113年辦理家電汰舊補助,累計促成322.8萬台冷氣、冰箱汰舊換新,年節電量約19.3億度,實施成果良好;推估國內住宅老舊家電還有408萬台。故為加速舊機汰換升級,落實深度節能目標,達成政府2030年、2032年、2035年三個國家減碳新目標,將減徵貨物稅之期間延長四年至118年6月14日止,爰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