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欣瑩等9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退稅通知與方式、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環境部於113年12月30日公告「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提升減碳企圖心,將原2022年發布的國家自定貢獻「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4±1%」提升為「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8±2%」。

二、為賡續促進綠色消費,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加速達成2030減碳目標,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延長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徵減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適用期間2年至114年6月14日。

三、現行貨物稅退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屆期,爰參考環境部「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目標,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五年六個月至119年12月31日止。

四、第三項節能電器減退稅規範增訂退稅通知與方式,俾利買受人接收主辦機關退稅相關資訊,以遂行退稅作業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