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九月三日。
十、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四、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五、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九月三日。
十、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四、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五、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立法說明
一、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四、行政院定三月十四日為反侵略日,惕厲「國人天下雖平,忘戰必危」。
五、鑑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具有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之深遠意義。為體現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爰定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六、每年九月三日是「抗日戰爭紀念日」,也是「軍人節」。為表彰與紀念為國捐驅之忠烈將士,每年該日舉辦秋祭國殤大典,由總統親臨主祭,並率領中樞文武百官向國民革命烈士之靈位獻花,鐘鼓齊鳴,肅穆莊嚴,富含著對抗戰犧牲烈士崇高的敬意與緬懷。
七、有鑑於南投縣集集鎮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發生芮氏規模七點三之淺層地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害。為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國家防災應變能力,我國自八十九年起將九月二十一日定為「災害防救日」,九十一年更名為「國家防災日」,爰將其明文規定。
八、紀念聯合國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成立,代表中華民國持續追求參與國際社會和共享全球責任的決心。
九、臺灣光復節係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戰敗後,在臺灣地區的受降典禮,象徵臺灣結束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統治,是臺灣人歷史認同的重要一環,也提供回顧歷史、反思戰後發展的契機。
十、天穿日為客家庄很重要的節日,為促進各族群認識與共享客家文化價值,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爰訂農曆一月二十日為全國客家日。
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四、行政院定三月十四日為反侵略日,惕厲「國人天下雖平,忘戰必危」。
五、鑑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具有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之深遠意義。為體現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爰定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六、每年九月三日是「抗日戰爭紀念日」,也是「軍人節」。為表彰與紀念為國捐驅之忠烈將士,每年該日舉辦秋祭國殤大典,由總統親臨主祭,並率領中樞文武百官向國民革命烈士之靈位獻花,鐘鼓齊鳴,肅穆莊嚴,富含著對抗戰犧牲烈士崇高的敬意與緬懷。
七、有鑑於南投縣集集鎮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發生芮氏規模七點三之淺層地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害。為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國家防災應變能力,我國自八十九年起將九月二十一日定為「災害防救日」,九十一年更名為「國家防災日」,爰將其明文規定。
八、紀念聯合國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成立,代表中華民國持續追求參與國際社會和共享全球責任的決心。
九、臺灣光復節係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戰敗後,在臺灣地區的受降典禮,象徵臺灣結束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統治,是臺灣人歷史認同的重要一環,也提供回顧歷史、反思戰後發展的契機。
十、天穿日為客家庄很重要的節日,為促進各族群認識與共享客家文化價值,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爰訂農曆一月二十日為全國客家日。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一、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係國家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臺灣光復、制憲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訂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訂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三、為彰顯我國尊崇中華儒家精神,爰明定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訂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三、為彰顯我國尊崇中華儒家精神,爰明定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父親節:八月八日。
八、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二、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於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一日。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父親節:八月八日。
八、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二、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於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二、母親節與父親節為感念父母對子女的愛與關懷,鼓勵子女勇於表達對父母恩的感謝。有助於弘揚孝敬父母的價值觀,而有舉行慶祝活動之必要。
三、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訂在每年八月的第四個星期日。該日與開學日接近,係透過祖父母與子女、孫子女團聚,分享暑期生活點滴,及指導孫子女做人處事道理,並鼓勵讓祖父母、父母陪伴孫子女上下學,也讓祖父母與家人更親密。
二、母親節與父親節為感念父母對子女的愛與關懷,鼓勵子女勇於表達對父母恩的感謝。有助於弘揚孝敬父母的價值觀,而有舉行慶祝活動之必要。
三、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訂在每年八月的第四個星期日。該日與開學日接近,係透過祖父母與子女、孫子女團聚,分享暑期生活點滴,及指導孫子女做人處事道理,並鼓勵讓祖父母、父母陪伴孫子女上下學,也讓祖父母與家人更親密。
第七條
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懸掛國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為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六、其他紀念日亦得依其性質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機關、學校、團體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為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六、其他紀念日亦得依其性質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機關、學校、團體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
二、為彰顯紀念日之特殊意義,展現舉國慶祝或紀念之景象,規定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並懸掛國旗。
三、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有關和平紀念日懸掛國旗,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為彰顯紀念日之特殊意義,展現舉國慶祝或紀念之景象,規定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並懸掛國旗。
三、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有關和平紀念日懸掛國旗,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第九條
上班日逢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得彈性往前或往後調整一至二日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至二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至二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立法說明
明定彈性休假之放假方式。
第十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議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二、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二、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第十一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以辦法訂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條例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有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以辦法訂定實施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基於本條例定位為總則性之基準法,僅宜作綱領性原則性及政策性之規定,有關實際執行層面之細節性規定,以及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規則,授權於施行細則規範,較符合彈性原則,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說明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