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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王義川等16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目前公路公共運輸工具依《公路法》規定僅需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旅客責任險」,但對於第三人責任保險並無強制規範,導致事故發生後,第三人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往往由駕駛員或受害者自行承擔,造成諸多爭議與社會問題。近年來多起公路公共運輸事故發生後,因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導致受害人求償困難,甚至需要肇事駕駛自行負擔巨額賠償,造成經濟負擔與社會矛盾。現行法規的不足,使得公共運輸業者對第三人財務損害的保障不夠完善,亟需修法補強。

二、為強化公路公共運輸安全保障,減少交通事故後續衍生之社會成本,並確保受害者之權益,爰提案修訂相關法規,要求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增列於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提供更完整保障,包含財損、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降低事故帶來之財務衝擊,提升交通安全與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