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如鈞等37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人工智慧研發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應用環境,落實數位平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維護國家文化價值及提升國際競爭力,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積極研發與應用人工智慧,達成以人為本、落實數位平權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目標,因此制定具有指標性及原則性之法律,以作為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法源基礎。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世界各國常以掌管科學研究的政府部門作為人工智慧政策之主管機關,如美國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NSTC)主導國家人工智慧研究發展戰略計畫;澳洲以工業科學資源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Science, Energy and Resources)制定公共部門AI使用指引與治理架構,為使人工智慧於研發階段蓬勃發展,與我國科學研究無縫接軌,爰將人工智慧之主管機關訂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考量人工智慧政策涉及各政府部會之業務職掌,故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人工智慧,係指以機器為基礎的系統,於不同程度之自主性運作下,並在部署後可能展現適應性,能夠透過感測或輸入,產生足以影響現實或虛擬環境之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以達成人為定義的一系列目的。
立法說明
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第一章第三節以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數位經濟政策委員會(CDEP)於二○一九年二月提出之人工智慧建議(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當中有關人工智慧系統之定義。
第四條
國家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應在以人為本、數位平權、永續發展及值得信賴之前提下,並遵行下列基本原則:

一、自主原則:尊重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

二、保密原則:尊重人民隱私及營業秘密。

三、安全原則: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之安全。

四、包容原則:重視多元包容,確保公平,避免歧視。

五、透明原則:強化可解釋性及可追溯性,確保問責可能性。
立法說明
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應以人為本,以達成數位平權為目標,並重視永續發展理念,期使人工智慧之研發及應用具有自主性、保密性、安全性、包容性及透明性,成為具有可信賴性之人工智慧。
第五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觸人工智慧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揭示本法保障數位平權之精神,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觸人工智慧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政府應給予特別保障。
第六條
國家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
立法說明
一、參考美國總統二○二三年發布之AI行政命令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明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或造成社會秩序或生態環境之破壞,或出現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二、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或建議國內外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
第七條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人工智慧相關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前項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審議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項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
立法說明
一、考量人工智慧所涉及之層面範圍極廣,需要行政院針對跨部會議題進行規劃與協調,因此明定由行政院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學者專家、人工智慧相關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二、明定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審議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

三、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明定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之。
第八條
為加速建構具有我國特色,並符合國家人工智慧戰略之人工智慧,以確保我國數位主權,有效提升政府效能,國家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之人工智慧布建及應用。
立法說明
為提升政府效能,加速構建我國主權人工智慧(Sovereign AI),國家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之人工智慧布建及應用。
第九條
為提升國民對於人工智慧之知識與技能,政府應持續推動各級學校、產業、社會及公務機關(構)之人工智慧教育,並厚植國民之數位素養。
立法說明
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政府應提升國民對於人工智慧之知識與技能,並厚植國民之數位素養。
第十條
國家應落實人工智慧發展政策並鼓勵產官學界,就下列事項,積極進行跨域合作及國際交流:

一、促進人工智慧研發創新。

二、重視人工智慧基本教育。

三、培育人工智慧專業人才。

四、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

五、深化人工智慧產學合作。

六、鼓勵人工智慧發展投資。

七、建立資料中心、能源設備等有利於人工智慧發展之基礎設施。

八、其他人工智慧發展政策。
立法說明
一、人工智慧發展政策在於促進人工智慧研發創新、重視人工智慧基本教育、培育人工智慧專業人才、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深化人工智慧產學合作、鼓勵人工智慧發展投資。

二、政府應鼓勵有利於人工智慧發展之基礎設施,如建立資料中心、能源設備等。
第十一條
為利我國人工智慧蓬勃發展,各級主管機關皆應編列預算,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並調整運行策略,以確保經費符合人工智慧政策之所需。
立法說明
為促進我國人工智慧蓬勃發展,且相關政策均得以落實,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並依照運行策略調整預算編列,以確保我國之人工智慧政策具有充足且穩定的資源投入。
第十二條
國家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
立法說明
為確保人工智慧之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具有足夠之資源投入,爰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明定政府為推動人工智慧之發展,應給予財稅及金融等優惠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應於人工智慧開發、訓練、測試及驗證新興技術運作之影響時,提供合理使用、扶持及補助措施,並完善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之法規。相關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如與其他法規扞格,在符合本法第四條基本原則之前提下,應優先保障新興技術與服務之提供。如有必要,應修正其他法律。
立法說明
人工智慧之研發,無法避免與傳統法令發生法規範衝突。舉凡訓練資料之合理利用、研發資金之補助、人工智慧產業之扶持、研發責任之歸責範圍等,於符合本法第四條基本原則之情況下,國家應積極予以扶持或保障,以利新興技術與服務之發展。
第十四條
國家應基於公私協力原則,積極與民間共同推動人工智慧之創新運用。
立法說明
考量人工智慧應用與發展事務涵蓋範圍廣泛,故明定政府各機關除應就其業務權責推動、辦理外,亦應積極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發展。
第十五條
國家應本於資料具有永久性、可加解密之再利用性,以及價值可追溯紀錄之特性,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國家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立法說明
一、考量資料具有永久性、可加解密之再利用性,以及價值可追溯紀錄之特性,均為人工智慧發展之重要元素,國家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為將來建立合理分潤機制保留可行性。

二、為確保人工智慧之訓練成果,國家應致力提升資料之品質及數量,並確保人工智慧訓練結果能夠展現我國多元文化價值並維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立法說明
為避免資料外洩風險以及蒐集過多不必要之敏感資訊,爰參考美國二○二二年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及二○二三年發展與使用安全且可信任的AI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由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其業管法規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之相關措施或機制(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如數位發展部發布之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
第十七條
國家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

國家應積極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實尊嚴勞動。
立法說明
國家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並確保勞動者之權益,以落實尊嚴勞動。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並定期檢討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循前項風險分級框架,訂定其主管業務之風險分級規範。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我國之人工智慧風險分級規範及驗證機制與國際接軌,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以推動我國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所涉領域不同,得依前項風險分級框架訂定風險分級及相關管理規範。
第十九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所主管之執掌、業務及法規,以落實本法之目的。

前項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前,既有法規未有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偕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本法,確保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能有效推展,於第一項明定檢討法規,以利行政院統籌各部會檢討法規與相關機制。

二、依第一項推定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相關事務符合本法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偕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