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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等20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依其處務規程,應業務需要所設常設性任務編組,其所需人員,亦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立法說明
一、查現行機關常見僅依其處務規程規定,即以應業務需要為由,設立諸多「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並另以設置要點定之,易脫本條所定,其組織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限制,而不免淪於政治酬庸之疑慮。

二、有鑑於此,爰增列本條第二項規定,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依其處務規程,應業務需要所設常設性任務編組,其所需人員,亦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俾使該等人員之任命,回歸公務員任用資格,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