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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自108年至112年前5大案類發生數較,以「詐欺」類增加1萬4,337件最多,增加幅度高達60.63%。在當今詐騙案日益增加之際,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更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嚴重負外部性,使社會福祉減少。故為嚇阻犯罪行為發生,保護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提高刑期至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得併科罰金修正為併科罰金,提高罰金自五十萬元以下至一百萬元以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配合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因應加重,並刪除併科罰金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五、以投資為名義向他人保證能獲得收益或利潤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五、以投資為名義向他人保證能獲得收益或利潤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配合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因應加重,並刪除併科罰金規定。據法務部統計自106年至110年止,以加重詐欺罪起訴者占56.7%,其高於普通詐欺罪的43.0%,顯然有增加刑罰,抑制詐騙行為之必要性,爰提高刑期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自一百萬元以下至三百萬元。而針對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參照108年行政院比照普通殺人罪之提案,提高刑責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另鑒於近年來金融商品推陳出新,許多不肖人士透過社群、影音平臺乃至以個人名義教導他人投資致富,常致被害人因一時疏忽即蒙受鉅額財產損失,事後也求償無門,部分被害人甚至因無法承受個人心理及社會壓力而有輕生念頭,滋生眾多社會問題,故修法將投資詐騙列為詐欺加重事由。
二、另鑒於近年來金融商品推陳出新,許多不肖人士透過社群、影音平臺乃至以個人名義教導他人投資致富,常致被害人因一時疏忽即蒙受鉅額財產損失,事後也求償無門,部分被害人甚至因無法承受個人心理及社會壓力而有輕生念頭,滋生眾多社會問題,故修法將投資詐騙列為詐欺加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