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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之一
總預算案及追加減預算案之審議,如於該預算案之會計年度結束後,立法院始完成議決,各機關預算之執行,除已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覈實動支者外,應依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前項未經使用之經費不得動支。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經使用之經費不得動支。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追加預算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始獲審議通過之情形,於中央層級雖未曾發生過;然而地方層級曾發生南投縣埔里鎮函請審議88年度總預算第1次追加預算案,然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89年1月3日該預算始獲該鎮鎮民代表會通過;該案經主計處於89年5月31日以台(89)處實一第02484號函釋:查地方制度法對追加減預算案之審議完成期限尚乏相關規範,該案既經該鎮鎮民代表會通過,為顧及實際需要,在地方制度法未修訂予以明確規範追加減預算案之審議完成期限前,請該鎮照案執行。並依決算法第4條後段規定:「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將其決算於辦理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決算時補編附入;並請該鎮公所嗣後提出預算案時,應協調代表會務必於該年度會期內審議完成,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三、為避免發生,總預算案及追加預算案於該預算會計年度結束後,始獲審議通過,衍生是否得以動支經費之爭端;爰參酌89年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增設補救措施之修法意旨,增訂本條,明文規範動支原則,以完善財政紀律。
二、追加預算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始獲審議通過之情形,於中央層級雖未曾發生過;然而地方層級曾發生南投縣埔里鎮函請審議88年度總預算第1次追加預算案,然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89年1月3日該預算始獲該鎮鎮民代表會通過;該案經主計處於89年5月31日以台(89)處實一第02484號函釋:查地方制度法對追加減預算案之審議完成期限尚乏相關規範,該案既經該鎮鎮民代表會通過,為顧及實際需要,在地方制度法未修訂予以明確規範追加減預算案之審議完成期限前,請該鎮照案執行。並依決算法第4條後段規定:「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將其決算於辦理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決算時補編附入;並請該鎮公所嗣後提出預算案時,應協調代表會務必於該年度會期內審議完成,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三、為避免發生,總預算案及追加預算案於該預算會計年度結束後,始獲審議通過,衍生是否得以動支經費之爭端;爰參酌89年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增設補救措施之修法意旨,增訂本條,明文規範動支原則,以完善財政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