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因○年○月○日修正前項課稅項目所造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收入之實質損失,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完成修正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關替代性財源規定,不須由中央政府補足。
立法說明
一、電器類貨物稅課徵項目包含電冰箱、電視機、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電器產品。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之貨物稅檢討報告指出,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日新月異,功能已趨向多媒體,其中亦具有部分一般電器類貨物之用途,造成電器類產品與電子資訊產品之界定不易,常產生爭議,惟電腦產品無需課徵貨物稅,而一般電器類貨物卻需課徵貨物稅,造成不公平之競爭,且目前課徵貨物稅之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電器類貨物可取消貨物稅。

二、經查,因科技發展與國人生活習慣變遷,對智慧型手機的依賴,明顯改變民眾視聽方式,電視機、錄影機及音響組合完稅量近年均呈減勢,其中電視機103年國內出廠27萬台,逐年遞減至112年僅剩6萬台,錄影機完稅量亦從103年27萬台減少至112年不足萬台,幾近停產。海關代徵之進口視聽電器貨物稅亦呈縮減或停滯之勢。

三、進一步,行政院曾於95年10月18日召開跨部會「能源稅條例草案」研商會議,決議裁示為配合能源稅的開徵,將貨物稅部分併入能源稅,並取消油氣類貨物稅與非油氣類(電器、飲料、平板玻璃和橡膠輪胎)等4項貨物稅。

四、有鑑於能源稅制定之進程稍緩,然而原先被視作奢侈品消費之部分電器商品已多屬民生必需品,持續課徵不僅不合時宜,更因為替代性產品日新月異,導致稅收每況愈下,持續課徵貨物稅之正當性、公平性降低,應立即取消課稅項目。爰僅保留高耗能電器,待貨物稅併同整合綠色稅制時,一併檢討處理。

五、以113年度貨物稅實徵淨額為例,電器類合計徵收71.67億元貨物稅,本次取消之課稅項目,電視機實徵0.6億元、錄影機實徵0.19億元、電唱機實徵0.02億元、錄音機實徵0.33億元、音響組合實徵6.41億元、電烤箱實徵3.68億元,合計約11.23億元;但免除貨物稅帶動之交易可促進經濟活絡,亦可創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等稅收收入。

六、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已大幅擴增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中央政府不需再補足本次稅制改革所可能造成之財源收入損失,爰為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2023年工研院「家庭用電消費習慣調查」估算超過10年以上的電冰箱約有345萬台(占總量35.97%),假設將超過10年以上老舊電冰箱汰換為1級能效電冰箱,每年耗電量減少526度,節省電費約1368元;估算超過10年以上冷氣機(占總量34.42%)約為779萬台,假設將超過10年以上定頻老舊冷氣汰換為1級能效冷氣機,每年耗電量將減少670度,節省電費約1742元。又依據2024年7月編印之「2023年家庭用電資訊百科」,全國家庭年度用電量前二名電器為「冷氣機」(28.31%)、「電冰箱」(12.00%)

二、為有效達成淨零碳排目標,透過加速民眾汰換老舊家電產品,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創造節電效益並減輕民眾電費負擔,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產品,並透過增加減徵稅額上限,加速汰換期程,配合2030減碳目標,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由於稅制改革牽涉廣泛,爰將電器類貨物稅移除部分課徵項目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