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八、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九、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二、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三、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四、中華民國國旗日:十二月十七日。
十五、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八、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九、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二、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三、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四、中華民國國旗日:十二月十七日。
十五、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
七、中華民國國旗日。
八、行憲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
七、中華民國國旗日。
八、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紀念日之放假日。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
(八)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十)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六、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七、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八、兒童節:四月四日。
九、世界地球日:四月十二日。
十、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一、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
十二、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十三、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四、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十五、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六、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七、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
十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一、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
二十二、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三、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
(八)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十)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六、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七、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八、兒童節:四月四日。
九、世界地球日:四月十二日。
十、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一、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
十二、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十三、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四、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十五、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六、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七、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
十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一、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
二十二、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三、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勞動節。
五、端午節。
六、軍人節。
七、中秋節。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勞動節。
五、端午節。
六、軍人節。
七、中秋節。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節日放假規定。
第七條
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懸掛國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華民國國旗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
三、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華民國國旗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
三、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紀念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第九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為避免造成社會各界已排定之行程因本條例之施行而受影響,爰俟本院三讀時再行討論施行日期,並應自該年首日施行。
二、為避免造成社會各界已排定之行程因本條例之施行而受影響,爰俟本院三讀時再行討論施行日期,並應自該年首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