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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立法說明
鑑於臺灣外籍移工人數已逾90萬人,對公共建設與長照體系貢獻良多,內政部移民署自2019年將「勞工」更名為「移工」,以引導社會使用更中立、友善之稱謂。為避免該族群遭標籤化、汙名化,爰修正本條,統一法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