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定宇等18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說明
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相關規定,然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較之刑法相關條文之刑度規定過輕,難收遏阻敵人滲透之效。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和第一項之刑度差距過大,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予以修正。
第十八條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說明
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相關規定,然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較之刑法相關條文之刑度規定過輕,難收遏阻敵人滲透之效。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和第一項之刑度差距過大,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予以修正。
第十九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說明
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相關規定,然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較之刑法相關條文之刑度規定過輕,難收遏阻敵人滲透之效。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和第一項之刑度差距過大,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予以修正。
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相關規定,然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較之刑法相關條文之刑度規定過輕,難收遏阻敵人滲透之效。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和第一項之刑度差距過大,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