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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說明
一、地域加給調整:提案修正現行規定,取消以役別和階級為標準的限制,強調地域加給應依服役地區的偏遠程度與不便性來區分。
二、志願役加給新增:考量國軍面臨人力短缺,提案新增志願役加給,旨在吸引更多青年參軍並補償軍人辛勞。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針對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工作負擔加重,提案將現有加給數額翻倍,以提升官兵進入戰鬥部隊的誘因。
四、超時加給新增:由於各部隊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提案增設超時加給,未休假日將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隨著物價上漲與勞工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加給未有調整機制,提案新增加給調整機制,保障軍人實質收入不受通脹影響。
二、志願役加給新增:考量國軍面臨人力短缺,提案新增志願役加給,旨在吸引更多青年參軍並補償軍人辛勞。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針對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工作負擔加重,提案將現有加給數額翻倍,以提升官兵進入戰鬥部隊的誘因。
四、超時加給新增:由於各部隊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提案增設超時加給,未休假日將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隨著物價上漲與勞工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加給未有調整機制,提案新增加給調整機制,保障軍人實質收入不受通脹影響。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戰鬥加給:對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勤者,依其單位性質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戰鬥加給:對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勤者,依其單位性質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於第一項增訂第五款,新設「戰鬥加給」,增加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役之官士兵,除合理反映其辛勞程度以外,也可提高招募誘因,改善此單位志願役士兵招募成績不理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