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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宇甄等18人 114/02/25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是國家的未來,亦是國家永續發展與社會創新與進步的動力來源。然據主計總處統計,113年我國全年失業率為3.38%,但15至19歲者失業率為8.58%,20至24歲者達11.62%,多為初次尋職,且處職場調適階段,致失業率較高,顯示青年仍屬就業市場中的相對弱勢族群。

二、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針對自願就業人員,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而該法條並未將青年列入,導致國家相對弱勢族群被排除在外。

三、為保障國家未來主人,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青年列入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群體。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促進就業之補助金或津貼發放,準用勞基法規定。

五、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