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綺等18人 114/02/25 提案版本
第五章之一
戒嚴案之處理
立法說明
一、新增章名。

二、本章明定立法院戒嚴案之審理。
第三十五條之一
行政院應將戒嚴案移請立法院審查。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三、鑑於現行法律未訂定戒嚴案審理之程序,爰提案訂定立法院審理戒嚴案程序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之二
戒嚴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應自戒嚴案提報院會八小時內,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戒嚴案審查時間。
第三十五條之三
戒嚴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戒嚴案表決及通過門檻。
第三十五條之四
立法院處理戒嚴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戒嚴案處理結果應咨送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