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智強等16人 114/02/25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至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者,課徵五百六十二萬一千元,加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者,課徵一千四百零五萬二千五百元,加超過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立法說明
本條文訂定課徵遺產稅計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財政部試算調修起徵基準點。
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八百十一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八百十一萬元至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者,課徵二百八十一萬一千元,加超過二千八百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者,課徵七百零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立法說明
本條文訂定課徵贈與稅計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財政部試算調修起徵基準點。
第五十八條之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本法依條文修正通過日期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酌修原條文修正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