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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等18人 114/02/25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第六項。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教職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對高齡族群影響擴大。本條第二項所列附表三,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其所得替代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開始,每年下降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至民國一百十八年。為減緩物價攀升對高齡族群的衝擊,本次修正增訂本條第六項,明定附表三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