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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游顥等23人 114/01/17 提案版本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立法說明
一、「外勞」為外籍勞工(Foreign Workers)簡稱,指遠離家鄉至他國工作者,「移工」為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Migrant Worker),謂透過移動、遷移予以求職者,簡言之,移工為廣義詞彙,括及各種不同國家、地區、行業、職業之跨國勞動者,為移民之身份,非僅為勞動者。

二、近年為減少歧視和偏見,我國於西元2019年5月1日勞動節當日始起,將「外籍勞工」於我國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正式改為「移工」,顯見我國對於勞權和多元文化之尊重,改革非僅為名詞轉變,須透過文化交流與相互尊重,促進包容之社會氛圍,致使每位來台求職移工,均獲應有尊重及保障,此變革與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平權,具高度密切性。

三、移工朋友為追求更好之生活和發展,做出離鄉背井之不易決定及努力,除為台灣社會和經濟做出貢獻外,更促進我國社會對多元文化暨人權關注,於此,我國亦同步提升相關工作條件、社會保障、法律地位等,對台灣社會和文化發展均為互惠。

四、基於憲法之勞權平等原則,移工朋友更為台灣經濟發展背後之無名英雄,故此,期透過更名,帶動大眾全面使用友善用語,讓社會氛圍更尊重、更包容、更多元,故此,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予以齊平規定,平等、平權對待世界各國來台之移工朋友,此合法且合情理之調整,方為落實勞動平等原則暨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