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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得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前項治療、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得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前項治療、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動物保護法為保護動物基本權益之法規,初衷為透過立法遏制動物虐待、殺害等行為,保障動物之基本福祉,然而,以現有犯罪窺知,法律懲罰未必對部分具暴力傾向之犯罪者具威懾作用,尤以情節重大或屢次犯案者,其對生命具極端冷漠與缺乏同理心,無法以正常人邏輯運行,僅刑罰並不足以從根本上改變其行為,亦無法達成預防再犯之效,與憲法保障之平等生存權,具高度密切性。
二、將強制治療與輔導納入動物保護法之修訂,除得針對加害者之心理進行干預,亦得有效降低其再次犯罪之風險,達到預防未來犯罪、保障動物福祉之雙重目的,且依照各別情況予以心理健康評估,針對評估結果顯示需接受治療或輔導之犯罪者,須強制接受必要治療與輔導措施,並將其作為法院判決附加條件之一。
三、透過心理健康評估和強制治療,有助於心理問題矯正,從而降低未來再次犯案之可能,不僅助於減少動物虐待事件,亦進一步降低由暴力傾向衍生之其他社會問題,且修法強調對加害者之矯正,無疑強化公眾對動物保護之重視,提高全體國民動物保護意識,將心理治療納入範疇,得提高法律威懾力,降低此類案件發生,此舉將助於改善社會整體對生命之尊重,達到法律對動物保護之最終目標,故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此合法且合情理之修法目標,方行落實生命平等原則暨保障動物生存權。
二、將強制治療與輔導納入動物保護法之修訂,除得針對加害者之心理進行干預,亦得有效降低其再次犯罪之風險,達到預防未來犯罪、保障動物福祉之雙重目的,且依照各別情況予以心理健康評估,針對評估結果顯示需接受治療或輔導之犯罪者,須強制接受必要治療與輔導措施,並將其作為法院判決附加條件之一。
三、透過心理健康評估和強制治療,有助於心理問題矯正,從而降低未來再次犯案之可能,不僅助於減少動物虐待事件,亦進一步降低由暴力傾向衍生之其他社會問題,且修法強調對加害者之矯正,無疑強化公眾對動物保護之重視,提高全體國民動物保護意識,將心理治療納入範疇,得提高法律威懾力,降低此類案件發生,此舉將助於改善社會整體對生命之尊重,達到法律對動物保護之最終目標,故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此合法且合情理之修法目標,方行落實生命平等原則暨保障動物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