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萬美玲等17人 114/01/17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鑒於組織改造,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升格為農業部,然當前本法之主管機關仍為農委會,未配合組改修正部會名稱,恐讓條文產生疑義,為避免相關爭議,爰將農委會修正為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