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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沈發惠等19人 113/12/27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一、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配合運動部之成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條文。

二、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