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明才等21人 113/12/27 提案版本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為能更有效遏止偽造或變造車牌之犯行,提案修正提高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