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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為整合運用國家與社會資源,有效且平等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癌症防治工作不應局限於醫療保健領域,應整合運用國家與社會資源,結合教育、社政、勞政等多領域力量,推動跨部門合作。同時,應鼓勵民間力量參與,透過多元合作共同完善癌症防治策略,建立以患者需求為中心的全面性癌症防治體系。
二、國家應確保癌症防治措施平等落實,縮減健康資源分配的不均,爰酌修立法目的。
二、國家應確保癌症防治措施平等落實,縮減健康資源分配的不均,爰酌修立法目的。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立法說明
癌症的預防與早期篩檢對降低癌症發病率與死亡率至關重要。國家肩負保障人民健康的責任,應積極規劃並推動符合實際需求的癌症預防與篩檢措施,採用經臨床研究證實具有效性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工具與方式,確保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讓全民均能享有及時且適切的防治服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確主管機關應辦理癌症預防與篩檢的責任義務。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且平等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為減輕癌症病人及其家庭之負擔,加速引進癌症新藥、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減輕癌症病人及其家庭之負擔,加速引進癌症新藥、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雖然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在保障國人基本醫療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健保給付範圍與病友實際需求之間仍存在明顯落差。現有健保給付的癌症藥品常因受限於財務衝擊(budget impact)及審議流程效率,無法及時涵蓋最新且具潛力的癌症新藥,對於許多病友而言,仍存在未被滿足的醫療需求(unmet medical needs)。病友因無力承擔高額自費藥品費用,導致延誤治療或無法接受最佳治療,嚴重影響其存活率與生活品質。
二、為彌補現行健保制度的不足,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作為健保體系的補充機制。該基金將透過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及其他多元財源籌措資金,補足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的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並加速引進具療效的新藥,以涵蓋病友的實際需求。為此,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明確基金來源與運用。
二、為彌補現行健保制度的不足,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作為健保體系的補充機制。該基金將透過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及其他多元財源籌措資金,補足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的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並加速引進具療效的新藥,以涵蓋病友的實際需求。為此,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明確基金來源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