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條
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之課程或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之課程或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應含二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活動。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前項課程及活動之內容由教育主管機關擬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應含二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活動。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前項課程及活動之內容由教育主管機關擬訂。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根本上須從學校教育著手,將基本概念及規範化為學校教育一部分,教育人民知所防治。
二、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均應實施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及活動,課程內容及活動方式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具體訂定,透過防治課程的規範,以茲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
二、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均應實施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及活動,課程內容及活動方式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具體訂定,透過防治課程的規範,以茲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