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楊瓊瓔等29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汽車號牌為行車許可憑證,汽車使用偽造號牌違反刑法偽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規定,有鑑於偽造車牌案件增加快速,對社會治安造成負面影響,爰提案提高罰金,以達成嚇阻犯罪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