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傑等30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第一條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國定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五、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六、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七、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國家棒球日:十一月二十四日。

十一、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二、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十三、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立法說明
一、明定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之紀念日均有重大歷史脈絡、社會背景及國家價值,影響我國未來發展甚遠。為展現台灣多元文化背景、族群融合觀點及國際開拓視野,紀念日在國家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全國懸掛國旗,其他紀念方式如下:

一、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三、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言論自由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國際移民日、全國客家日、行憲紀念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規定,其紀念活動為有關單位、機關、團體及學校訂之。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民俗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之民俗節日蘊含重要文化傳統及倫理道德,為我國重要節日,故訂定放假規定。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農民節:立春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之節日有國家社會價值、族群象徵意義或歷史淵源,為尊重傳統與促進族群價值而定放假規定。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以國家紀念日之假期不補行上班;民俗節日、節日之假期,均於前一個星期六補行上班。
立法說明
訂定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原則。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