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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主要業務係依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理應透過制度設計確保本會委員具超然獨立及公正客觀。
二、為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所形成之腐敗,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會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已連任者不得再任。
三、現行第三項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循程序提名新任委員,惟若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則未有補足提名時間之限制,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第四項,明定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以避免委員出缺過久影響業務之推行。
四、現行第五項規定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惟若行政院院長刻意提名有爭議之新任委員人選,讓特定原任委員繼續延任,此一萬年條款之設計使第一項任期限制形同具文,爰刪除第五項。
二、為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所形成之腐敗,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會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已連任者不得再任。
三、現行第三項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循程序提名新任委員,惟若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則未有補足提名時間之限制,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第四項,明定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以避免委員出缺過久影響業務之推行。
四、現行第五項規定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惟若行政院院長刻意提名有爭議之新任委員人選,讓特定原任委員繼續延任,此一萬年條款之設計使第一項任期限制形同具文,爰刪除第五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新任委員未能依第一項規定同意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提名;委員出缺,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新任委員未能依第一項規定同意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提名;委員出缺,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係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其委員應有專業性、公正性、獨立性之要求,經行政院院長提命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現行原任期屆滿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拖延提名,或提名爭議人選,將讓特定任期屆滿之委員得繼續留任,此容有使任期限制、同意權規定皆形同具文之疑慮,尚非妥適,故刪除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之規定。又現行延任規定不明,原任期屆滿之委員有數人,由誰續任亦存爭議。
二、基於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制衡之相關法理,及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之精神,新任委員未能依法同意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無可旁貸,應適時補提名送立法院審查,明定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提名,以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正常運行,爰此修正第四項,刪除第五項。
二、基於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制衡之相關法理,及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之精神,新任委員未能依法同意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無可旁貸,應適時補提名送立法院審查,明定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提名,以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正常運行,爰此修正第四項,刪除第五項。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為避免行政院刻意拒絕公告新法施行,踐踏國會修法之意旨,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新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