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第一百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非醫療行為之人工流產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立法說明
為配合修訂刑法之墮胎除罪化提案,並維護法律用語統一性,爰修訂本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另現行保險實務上,醫療保險有對特定條件之流產理賠者,而特定條件以具備醫療上必要性流產為要件,爰將「醫療行為之人工流產」排除於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範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