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智倫等17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傅崐萁等3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21人 113/12/27 提案版本
羅美玲等18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一條
內政部為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健全社會發展,推廣多元文化,並減少歧視及偏見,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明定新住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內政部為辦理新住民之權益保障,健全社會發展,推廣多元文化,並減少歧視與偏見,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明定新住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內政部為辦理新住民之權益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健全社會發展,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明定新住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內政部為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明定新住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內政部為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明定新住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內政部為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明定新住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新住民基本法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四、新住民語言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新住民通譯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新住民各領域學術人才儲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新住民文化發展、跨族群與國際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新住民廣播電視之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

九、新住民健康促進、社會參與、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及法律服務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十、新住民參與社會保險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弱勢新住民協助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十二、新住民人權保障及歧視申訴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新住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新住民基本法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四、新住民語言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新住民通譯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新住民學術人才儲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新住民各國文化、經濟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新住民廣播電視之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

九、新住民輔導就業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十、新住民參與社會保險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弱勢新住民協助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十二、其他有關新移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新住民基本法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新住民語言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新住民通譯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新住民學術人才儲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新住民各國文化、經濟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新住民廣播電視之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

八、新住民輔導就業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九、新住民參與社會保險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其他有關新移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新住民基本法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四、新住民語言發展、教育協助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新住民通譯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新住民學術人才儲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新住民各國文化、經濟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新住民廣播電視之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

九、新住民就業服務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十、新住民社會福利之推動、執行及協調事項。

十一、新住民健康促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二、新住民公共參與、法律諮詢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新住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新住民基本法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四、新住民語言發展、教育協助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新住民通譯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新住民學術人才儲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新住民各國文化、經濟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新住民廣播電視之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

九、新住民就業服務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十、新住民社會福利之推動、執行及協調事項。

十一、新住民健康促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二、新住民公共參與、法律諮詢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新住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落實。

二、新住民權益保障之規劃、研擬、推動及落實。

三、新住民語言發展、教育協助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新住民通譯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新住民學術人才儲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新住民文化交流、經濟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新住民媒體之規劃、執行、輔導及發展。

八、新住民就業服務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九、新住民社會福利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落實。

十、新住民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落實。

十一、其他有關新住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署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署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署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署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應優先進用具有新住民身分者。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