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4/01/03 三讀版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7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3/12/0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陳菁徽等10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柯志恩等16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徐巧芯等18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吳琪銘等16人 113/12/27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20人 114/01/03 提案版本
法律名稱
運動部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並落實健康活力、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運動文化永續發展,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健康促進、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環境、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於本條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明定運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推廣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健康促進、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明定運動發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與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及相關行政法人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照委員鍾佳濱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心理健康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等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運動部之職掌權限。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獎勵、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八、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之職掌權限。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運動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運動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等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全民運動活動與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運動部有派員駐境外辦事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部職掌函括運動外交、運動產業、運動文化、運動平權、競技運動等業務,為促進各項運動業務發展,實有借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符合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部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第七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運動部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鑒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於第三條及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於本條員額之編制,明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前項進用人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一、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二、原住民族在我國體育表現傑出,亦培育諸多運動產業人才,對我國體育貢獻良多,運動部聘用人員保障原住民進用比例,確保我國運動發展兼具原住民視角,落實族群主流化。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並保障原住民進用比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