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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近期變造或偽造汽車牌照情況日漸猖獗,網購平台亦有非法販售之情事。然向公路監理機關所申領之汽車車牌,皆具有公文書性質,為特許證之一,故偽造或變造之汽車車牌之行為,已構成違反刑法法規,故須加重相關懲處,以有效遏止犯行。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列入罰金規定。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列入罰金規定。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修法原由同前條。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提高罰金。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提高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