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傅崐萁等19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五歲以後之保險年資,合併六十五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五個月為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45個月調整為50個月;修正本條第二項,將被保險人逾60歲,調高為65歲,並刪除最高採計5年上限;將65歲以後年資合併65歲以前年資一次請領修正為最高55個月。

二、此外,民國111年15歲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預估為1,630萬人,至119年將降為1,507萬人,159年將再降為776萬人,較111年減少超過一半以上。而中高齡、高齡勞動力參與率皆呈上升,111年中高齡、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分別為65.5%及9.6%,各為67年(有統計以來)及85年以來最高,較101年分別上升5及1.5百分點,較110年亦各升0.8及0.4個百分點,並逐年成長中。

三、又依據內政部統計,112年國人平均壽命為80.23歲,其中男性為76.94歲、女性83.74歲,均較全球平均壽命高並持續上升,故65歲以上高齡就業仍具有勞動生產力,政府因應高齡社會近年積極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尤其勞工保險問題更應重視中高齡及高齡勞動者之勞動權益。

四、再根據勞動部勞保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數」截至113年9月底統計資料,退休族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可能重返職場,依法必須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根據勞保局統計,目前有55萬名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的勞工再投保,其中65歲以上有26.9萬人。於101年修正已將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但「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對於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仍以最高45個月為限,又超過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採計5年,未隨投保上限65歲而調高,已不符合現少子女化及老年化社會之勞動力實際狀況,並造成勞工權益損失,爰修正一次請領給付上限調整為50個月,超過65歲之投保年資,不設採計年限,惟合併65歲前之年資一次請領最高55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