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亭妃等16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鼓勵青年之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制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及宗旨。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所稱之青年,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訂為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

二、為保障青年各面向之權益,協助青年發展與落實青年參與公共政策制定之權利,明定青年發展與青年事務之定義與範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及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作為青年政策之主體與利害關係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政策討論之權利,並建立其有效參與之常設機制,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透明。
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之發展。
立法說明
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範,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之;《憲法》第十五條亦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是故,政府應致力促進及改善青年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之發展。
第六條
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工作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規範,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職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平等機會,鄉鎮市區基層教育資源應予均衡。爰此,政府應營造良善的青年教育及學習環境,以協助青年發展或提升工作技能,培養創造力。
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利及居住品質,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食衣住行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爰此,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並提供青年良好的居住品質,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第八條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所需適當之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此,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以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第九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改善青年之經濟負擔,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之基本條件。
第十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另文化權之保障對於青年人格發展完善及創造力亦具有極大影響,有助於其生涯發展。
第十一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多元文化交流,提供參與各項國際交流與競賽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多元文化交流,提供參與各項國際交流與競賽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第十二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青年人才並提供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賦予青年實質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設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以切實符合青年需求。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之各項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之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以規劃各項有利於青年之政策。
第十五條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公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為落實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與執行,同時因應國家發展及社會變遷,行政院應廣納意見,每四年擬訂公布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第十六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為促進政府切實了解青年現況,政府推動青年政策應建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之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相關青年之研究、調查、統計結果,亦應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衡平全國鄉鎮區發展,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單位的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第十八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並推動相關青年事務,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各項發展及推動相關青年事務,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自我認知發展。
第十九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推動青年事務,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會商討論。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後,實為青年事務之共同性規範及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爰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等法規之立法體例,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