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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育孫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育孫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立法說明
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為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生育意願,育孫比照育嬰規定,明定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之規定,該實際服務年限,不得扣除育孫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