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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生等18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
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中央政府應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離島開發建設基金應予補足之。

中央政府補助離島之建設經費,地方政府配合款若有不足者,亦得由離島建設基金補足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相關部會針對離島縣市政府之經費申請案,多以公務預算不足或無相關科目為由予以否決或未足額補助,而未依本條例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

二、因中央補助計畫雖立意良善,惟若離島地方政府財政困難致無法支應配合款,將嚴重影響公共建設進展,故離島建設基金應配合編列專款,支應中央補助計畫地方政府配合款支出,以彌補離島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爰增訂第二項,以落實離島建設條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