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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有鑑於近來偽造車牌事件氾濫,偽造車牌多為犯罪或是逃避相關刑罰所用,為有效警惕犯罪行為人,爰提高罰金金額以示懲戒。
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公務員對於公文書執掌本有誠實登載之義務,絕大部分之公務員皆克盡厥職。惟近來偽造車來事件氾濫,查偽造車牌多為逃避刑罰或是犯罪所用,為有效督促公務員對於公文書登載負詳盡、真實登載之義務,爰提出修法提高罰金金額以警惕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