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萬美玲等16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鑒於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仍,頻傳醫事人員遭民眾攻擊、辱罵或脅迫,甚有醫事人員遭民眾持刀砍傷,再依衛福部107年至110年「醫療機構受有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統計年報」顯示,每年平均有322件醫療暴力通報案件,該類事件之發生,除打擊醫事人員士氣外,亦讓醫事人員時刻處於不安全之執業環境,使其無法安心執行醫療業務,實有必要修法,提高相關罰責,以期藉此降低醫療暴力事件之發生,爰將第一項之罰鍰提高至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二、修正第二項,針對毀損醫療設備以致他人有生命危險者,提高其罰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第三項,對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提高其刑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