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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或。
機關不得遴聘各級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或。
機關不得遴聘各級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有鑑於民意機關行使立法權,對行政機關有監督權責,如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除未必能明確掌握機關需求,亦恐有裁判兼球員、混淆角色分際之嫌,而民意機關內部對採購亦已設置經費稽核、預決算等委員會機制監督民意機關採購,爰增訂第三項禁止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