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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由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
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在必要範圍內得以衛星、航照圖或遙控無人機等科技方式為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後段,刪除第二項。
二、由於部分違法型態,如貪瀆、金融犯罪、企業犯罪等有專業性、結構性及高度隱密之特性,外界不易察覺,證據蒐取不易,致政府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往往拖延相當長的時間,兼以無具體或直接之被害人,內部人吹哨、揭弊成為發掘此類違法態樣的重要手段;然而土地違規使用並非具高度隱密性之違法行為,亦非因蒐證不易而有鼓勵檢舉之必要,爰此刪除第一項後段至第二項。
三、考量到土地違規使用之規模與樣態,在蒐證上有以遙控無人機進行空拍之必要,惟考量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所指之「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故增列第一項後段,僅得在「不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之必要範圍內以衛星、航照圖或遙控無人機等科技方式稽查。
二、由於部分違法型態,如貪瀆、金融犯罪、企業犯罪等有專業性、結構性及高度隱密之特性,外界不易察覺,證據蒐取不易,致政府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往往拖延相當長的時間,兼以無具體或直接之被害人,內部人吹哨、揭弊成為發掘此類違法態樣的重要手段;然而土地違規使用並非具高度隱密性之違法行為,亦非因蒐證不易而有鼓勵檢舉之必要,爰此刪除第一項後段至第二項。
三、考量到土地違規使用之規模與樣態,在蒐證上有以遙控無人機進行空拍之必要,惟考量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所指之「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故增列第一項後段,僅得在「不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之必要範圍內以衛星、航照圖或遙控無人機等科技方式稽查。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因所持土地被劃為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農業發展地區而蒙受損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農業部予以補償,其受領資格之認定、補償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因所持土地被劃為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農業發展地區而蒙受損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農業部予以補償,其受領資格之認定、補償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五項。
二、為促進我國農業發展與永續利用、鼓勵農地農用、避免農民因全國國土計畫實施而蒙獲損失,並為農業部設立獎勵措施提供法源依據,爰增訂第五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訂定相關補償辦法,以確實針對農民損失予以補償。
二、為促進我國農業發展與永續利用、鼓勵農地農用、避免農民因全國國土計畫實施而蒙獲損失,並為農業部設立獎勵措施提供法源依據,爰增訂第五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訂定相關補償辦法,以確實針對農民損失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