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之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之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青年政策之訂定,例如:住宅相關政策及補貼,應與內政部共同商討;青年創業貸款政策,應與經濟主管機關共同商討;就業及輔導政策,應與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商討等。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水準與福祉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水準與福祉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第四款明定青年事務與政策之定義。
二、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政策及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青年之定義,並考量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等相關立法;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亦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老人福利法」等制度。惟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間之青年,獨缺專屬法規。因此,考量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平均餘命日漸增長,並參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對象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以及青年創業貸款適用之年齡標準為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爰於第一款明定青年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
三、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該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與普及,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第四款明定青年事務與政策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