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元之等21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第一條
國定紀念日及民俗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立法說明
一、明定紀念日之名稱及其日期。

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均有其歷史緣由及社會背景,是以在國家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者定之。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立法說明
參照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加以援用。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春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民族掃墓節:訂於清明日。

六、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七、勞動節:五月一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二、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十三、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十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之名稱及其日期。

二、本條例所定之節日,有其民俗價值、族群象徵意義或歷史淵源,為尊重民俗傳統與促進族群多元價值而定之。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

二、婦女節。

三、青年節。

四、兒童節。

五、勞動節。

六、軍人節。

七、教師節。

八、臺灣光復節。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

前條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春節: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七、中秋節:放假一日。

八、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

九、農曆除夕:放假一日。

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節日之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

二、現行勞動節放假辦法造成民眾諸多不便,、將勞動節定為全國性的國定假日為目前世界趨勢、勞動價值不應為職業而分化,所有勞動者皆應受到尊重與感謝,爰明定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臺灣光復節國家歷史中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定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

四、其餘節日參照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加以援用。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原則。
第八條
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為符合彈性原則,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實施。
立法說明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