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二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注重水土保持。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
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
立法說明
一、酌調本條第一項文字。為使我國公路交通順暢,設計公路景觀或栽種路樹時應考量抗災能力,避免因天災造成景觀毀損進而影響交通安全。
二、新增第二項。過去台灣曾大量種植外來種的路樹,如:黑板樹、小葉欖仁等,然黑板樹屬淺根系,容易造成路面突起,木質脆弱易斷枝,不適合好發颱風的台灣,種植行道樹時應考量「因地制宜」、「適地適木」,以原生種為優先方能強化植栽之韌性。
二、新增第二項。過去台灣曾大量種植外來種的路樹,如:黑板樹、小葉欖仁等,然黑板樹屬淺根系,容易造成路面突起,木質脆弱易斷枝,不適合好發颱風的台灣,種植行道樹時應考量「因地制宜」、「適地適木」,以原生種為優先方能強化植栽之韌性。